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9: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扩大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扩大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扩大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党委老干部局关于扩大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厅、劳动局、财政局、老干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老干部(人事)处、财政处,各大专院校人事、财务、老干部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人事、财务、老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六届党委67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1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享受护理遇的范围。凡是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未享受护理费的,一律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及审批权限,仍按内劳险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即:持有伤残证的,每月发给90元,无伤残证的,每月发给80元。属于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由各厅局审批。属于盟市、旗县的,由各盟市、旗县审批。
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凡是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去世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无工作遗属,由现标准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无子女的由现标准120元提高到每月150元,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按月发给。
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去世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无工作遗属的生活费标准也照此执行。
三、扩大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所需经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属于企业单位的,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扩大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提高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