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7:3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海南省财税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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