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7: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20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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