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6: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2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7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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