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预字〔1997〕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7〕628号
锡盟、乌盟、赤峰、哲盟、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6号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及内蒙财政厅、内蒙地方税务局内财预字(97)392号文件精神,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属于自治区财政的固定收入,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就地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二、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集通铁路沿线各站(即:贲红车站、白旗车站、大板车站、商都车站、天山车站、通辽车站)交纳的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属当地财政固定收入。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随营业税、增值税集中上缴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缴入自治区金库,其余地方五税均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三、集通铁路沿线各站所在旗、县、市(即:察右后旗、白旗、巴林右旗、商都县、阿鲁科尔沁旗、通辽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随营业税、增值税统一缴入自治区金库以后,自治区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的办法与有关盟市据实结算,并如数返还集通铁路各站所在旗县。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对集通有限责任公司所缴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的返还,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6号主席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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