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6-2 23:45:07

船舶车船税热点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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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车船税热点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哪些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三、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船舶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船舶;
3.警用船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5.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另外,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船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不征收车船税。
五、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六、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八、已完税的船舶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九、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十、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因质量原因,船舶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十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船舶,以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船舶核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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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责编:陶紫伟
编审:赵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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