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发〔1998〕85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内财税发〔1998〕8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文印发的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是经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认定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5号》中不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因此,凡列入本名单并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征收营业税。
二、已列入本名单但暂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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