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43: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2]1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18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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