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民法典》中的那些“税”事之物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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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这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税法更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物权,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权利,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来看看民法典与税法中关于“物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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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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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法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第四条 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三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第一条 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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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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