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6-2 19:21:39

【热点问答】又双叒叕是您关心的个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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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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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独生子女独自赡养老人,且其他兄弟姐妹都健在,是否可以按指定分摊的方式按照2000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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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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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个税手续费退还,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合并统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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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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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个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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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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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纳税人2023年开始还贷款,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否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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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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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员工上半年在A公司上班,下半年在B公司上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选择A公司,但收入是A、B公司汇总的,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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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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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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