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委员会印发《实施办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澄清正名工作
近日,省局党委印发《辽宁省税务系统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做好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稳妥做好澄清正名工作,旗帜鲜明鼓励担当作为,保护全省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实施办法》指出,诬告陷害行为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执纪执法资源,挫伤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稳妥做好澄清正名工作。
《实施办法》明确了出于不良动机,玩弄权术,抹黑诋毁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出于嫉妒心理,造谣栽赃,发泄私愤的;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伪造材料,恶意举报,干扰干部选拔任用或者干扰监督执纪执法、巡视巡察工作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造谣诬告他人的;其他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7种诬告陷害行为。明确了冒用他人名义或策划、组织、煽动、强迫、唆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严重干扰干部选拔任用或者干扰监督执纪执法、巡视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浪费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并按规定反馈后,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多头多层举报的;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7种应当从重处理情形。
《实施办法》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深度穿透、及时核查、固定证据,深挖彻查诬告陷害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诬告陷害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奖励、荣誉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职工澄清正名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体现鲜明导向,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使诬告陷害人心存戒惧、知耻知止,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激励担当的浓厚氛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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