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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数电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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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数电票上线业务要求,江苏省将逐步开展数电票试点,目前有部分存量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数电票,数电票无需票种核定、无需申请领用;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
存量试点纳税人以前已经申领的票种代码为13或11的电子专票、电子普票(纸电发票)且有结余的,开具完后不再申领。
若存量非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纸电发票的,可以申请电子专票、电子普票。(注意: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02
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下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
03
电票平台勾选不到发票怎么处理?
答:建议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排查:
(1)查询条件设置是否准确: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点击【发票勾选确认】菜单,进入【抵扣类勾选】模块查看查询条件是否设置准确,比如勾选状态、开票日期、发票状态、发票票种等信息,是否与所查发票一致。
(2)查看票面信息是否正确:如纳税人信息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发票号码是否正确。
(3)是否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点击【发票勾选确认】菜单,进入【不抵扣勾选】功能,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信息,点击【查询】,得到相应查询结果。
(4)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点击【发票查询统计】菜单,进入【全量发票查询】模块,在【发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信息,查询发票详情。
(5)发票是否误勾选为“退税”: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点击【发票查询统计】菜单,进入【全景发票查询】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信息,查询发票详情。如果“增值税用途标签”为“已勾选(退税)”,则是误勾选。
(6)是否涉及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凭证等需在其他功能模块进行操作的情况:如果收到的是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要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点击【发票勾选确认】菜单,进入【抵扣类勾选】功能,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中,选择农产品发票的用途,提交后才能在【抵扣勾选】中查询到对应发票。
04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05
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15%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06
个人出售非住房一年内又购房的,是否可以退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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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因此,非住宅不能适用该政策。对于不动产权证上标注的产权类型难以判断的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确定。
07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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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08
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二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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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09
请问2023年是否还有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3〕24号)规定,对企业工会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苏工办〔2020〕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的划分可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口径、认定方式和前三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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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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