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9:3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2000〕4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4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管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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