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联社管理适用营业税税率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联社管理适用营业税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0〕53号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归口到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城市信用社适用营业税税率的请示》(巴国税政字7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对原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社管理而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须经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并执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金融政策和财务制度后,可执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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