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8:3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保险公司纳税期限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保险公司纳税期限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92号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按季申报营业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境内汇总后向你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按内地税一字59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保险公司应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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