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3]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49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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