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8: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3]5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57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4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日期:2003年0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主要通过募集资金,资助癌症研究事业。2003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癌症防治宣传教育、义诊、筛查和深入研究为主题,尤其是在西部缺医少药地区进行“远离乳癌,健康一生”的公益活动。为支持该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意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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