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
12366热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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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12366整理了一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了解一下吧!
问
1.老赵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刚开始是安置就业,离职后选择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请问能否适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因此,老赵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就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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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退役士兵小吴自主创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进行备案?
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规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税务证明事项已经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证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退役士兵小吴自主创业在纳税申报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来源:龙岩税务
编发:龙岩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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