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8条丨①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02/423_1685697048255.gif?width=600&size=1068671前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阳泉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助力阳泉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梳理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支持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旨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着力解决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堵点”“难点”问题,强力推动更多退役军人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真正做到“退役不褪色、担当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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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02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山西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3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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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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