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5:4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2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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