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4:5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33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1〕33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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