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5-22 16:40:11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五: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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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享受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第二季度是否还有免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因此,你单位2023年第二季度仍可继续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优惠。
02
公司是2023年5月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听说小微企业今年第二季度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我公司能否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2023年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03
我公司之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了免征优惠,在2023年4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04
我单位在小区内新办了一家幼儿园,自用的房屋、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单位新办的幼儿园所自用的房屋、土地,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05
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房产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你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优惠政策。
06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我公司可以享受哪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附件1《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上述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三: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一)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四: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二)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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