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4: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第四条中的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交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地抓紧时间按规定对各银行进行统计后报区局,待审批后给予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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