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32:16

公告[2014]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02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月15日前,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报告和备案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四)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其他事项,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中,有关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的内容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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