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 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又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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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出口货物运至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之后,才能取得报关单电子信息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现给了出口企业“先人一步”的机会,符合条件的货物从启运港运出即视为已出口,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退税,比一般报关离境出口货物办理退税更快捷。用足用好启运港退税政策可以进一步缩短退税周期,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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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启运港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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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口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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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需要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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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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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4月1日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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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4月1日起新增5地7个离境港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
天津市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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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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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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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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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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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一家外贸企业,今年4月从苏州市太仓港启运报关出口,自宁波舟山港离境出口一批货物,会计在办理退税前得知此业务可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但有些问题不甚明了,想要寻求帮助。
问:办理启运港退税的流程是什么呢?
答:企业离境口岸为宁波舟山港,符合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23〕8号公告,相关流程为: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注: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问:企业办理启运港退税的时间和货物最终结关核销的时间有要求吗?如果最终没有结关核销怎么办?
答:出口货物应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问:如果货物在启运日后退税率发生变化了,应以哪个为准?
答: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问:启运港退税办理流程里提到“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请问这个备案如何操作呢?
答:启运港退税备案实行“以报代备”原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问: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在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但近日接到主管退税机关通知仍未收到海关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请问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操作。
①登陆电子口岸(网址:https://e.chinaport.gov.cn)的“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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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报关单查询下载”模块,查询到对应结关报关单,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并于重发3个工作日后再联系主管退税机关查询数据下发情况。此方法同样适用于非启运港结关报关单无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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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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