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28:5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2〕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9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涉及所得税部分失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2〕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