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28:4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2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2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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