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27:0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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