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混凝土公司涉黑偷税案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5/17/630_1684260905287.png?width=640&size=8033以案释法-益阳市某建工混凝土公司偷税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税务稽查案例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秦宾、盛蓉
审稿: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法制科李宁、贺胜安
检索主题词:偷税、内帐、隐瞒收入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举报线索为益阳市某建工混凝土公司涉嫌偷税,随后,该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案是当地公安机关正在督办的涉黑案件,且正被司法机关调查,实际控制人被公安监视居住,该公司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均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案情非常复杂,涉及多方因素。
益阳市某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2010年3月22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销售;砂、卵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所涉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3%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在立案检查过程中,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检查人员积极调整检查思路和方式,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取得支持配合,调取企业内部账簿及不完整的纳税资料,尽量获取企业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在账簿无成本费用等科目设置,且无法查实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另辟蹊径:一是通过检查企业“内账”,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二是通过系统开票金额等确定其销售收入;三是通过数据比对核定其企业所得税。
在多方突破的情况下,成功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查明该公司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562.06万元。并对该公司少报、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549.21万元,目前正在入库执行中。
【调查与处理】
2019年4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被司法机关调查,且实际控制人已被公安部门监视居住,公司财务资料、账簿等全部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此情况下,稽查部门积极发挥税警联络平台的沟通作用,争取公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30日分两次调取了检查所属期间的企业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账簿只记载了收入及销售方面的情况,并无成本费用等科目的设置及相关支出。面对混乱的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厘清检查方向和思路,一是详细比对企业“内账”记载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与企业账簿的销售情况,二是在从公安机关处获得的60多页扫黑资料中寻找蛛丝马迹,三是从外部入手,调取公司和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70多页,通过分析,发现了如下疑点:
增值税:该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的企业账簿记载情况及销售统计报表数据,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销售统计报表记载的销售收入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差数目较大,存在隐瞒收入的嫌疑。该公司销售统计报表记载产品销售收入与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对差额,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2568983.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828.82元、教育费附加77069.51元、地方教育附加51379.66元。
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公司账簿只对销售收入的情况进行了记载、汇总,且成本费用均无记载,2016年和2018年均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7年为亏损,无法核实企业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地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016年的8%,2017年及2018年的10%,结合其销售统计报表记载的产品销售收入和纳税申报情况,核定该公司应税所得,从而锁定其少缴税款的情况。该企业账簿不完整,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成本费用,经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743335.02元。
经过检查,稽查部门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5620596.46元的决定,并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定性为偷税,对所偷税款处以1倍金额为5492147.31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追缴增值税2568983.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743335.02元。
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精神,追缴该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61956.45元和地方教育附加41304.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568983.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828.82元、企业所得税2743335.02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被查单位的会计账簿证明在2016-2018年期间存在收入未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查单位采取了虚假申报的手段,导致了少缴税款,应对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税款、滞纳金进行追缴,并处1倍的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对本案的成功查办,为加强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办案提供了启示。
对于税源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日常税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督促财务不健全企业的财务体系完善,加强纳税辅导,规范企业日常依法申报依法纳税行为。尤其是完善相关企业的发票开具与取得,避免粗放式管理造成的税收漏洞。二是要加强特定行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纳税遵从度。
对于稽查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税的机制作用不够,该案为涉黑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已被司法机关调查,账簿资料被扣押。此类情况下,发挥好税警联络平台的优势作用,做好部门协作,是助推案件迅速取得进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进税警协作实质化,保证与公安经侦部门共享交流案情,共同推进检查,能够在类似的情况下极大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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