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0:22: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3]24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4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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