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3-5-12 21:10:18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四: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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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3年新设立的烧烤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普通发票,今年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多少征收率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02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税,应如何确认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差额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3
我公司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估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会超过30万元,增值税申报时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04
2023年5月份新设立的小规模餐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请问第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多少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今年5月份新设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的,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05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开具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预计第二季度销售额会超过30万元,在办理第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减免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我是一家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今年个人所得税是否还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7
我公司是2023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住宿等业务,听说增值税有个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如你公司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08
我公司是2023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三: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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