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0〕13号
各 市 、县 财 政局 、 税务 局 ,自 治 区各 有 关部 门 :
为 贯 彻中 央 和自 治 区关 于 加快 企 业复 工 复产 的 决策 部 署 , 经 自 治 区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将 《进 一 步支 持 企业 复 工复 产 的若 干 税 费 优 惠政 策 》印 发 你们 , 请遵 照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4 月 3 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 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 措施:
一、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 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 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的 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 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 号)的执行截 止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其余不变。
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 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征进出口 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 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 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 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 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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