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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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实施以来,湖北税务部门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持续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整理了《补充公告》实施以来的常见问题,现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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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首次付汇”含义?
《补充公告》不改变原《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补充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补充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补充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补充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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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范围有哪些?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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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办理税务备案范围有哪些?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补充公告》新增】
(十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补充公告》新增】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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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如何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备案表》:1.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2.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3.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备案人在异地的,可随时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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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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