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每日一税】企业补缴的社保费不得在补缴当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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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每日一税】
企业补缴的社保费不得在补缴当期税前扣除
文/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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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05月06日,段文涛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税海涛声》发布《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应怎样在所得税前扣除?》,剖析了企业补缴社保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处理。现予全文转发,与大家共飨。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企业在当年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以后年度再补缴的,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该在哪个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社会保险费欠缴年度税前扣除,但是,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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