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
作者:吴雨洋http://file.tax100.com/o/202305/08/500_1683523505750.jpg?width=1080&size=56693
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一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经济合作、强化周边外交,对于我们紧抓发展机遇、共享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OFDI(对外直接投资)作为“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抓手,其重要性也在日益增强。2020年,我国OFDI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流量位列全球第一,存量位列全球第三。我国的OFDI较多流向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对象之一就是东盟。东盟一直以来都是“一带一路 ”倡议的重要参与方,也是我国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点区域。截至2020年末,中国OFDI存量前20位当中,东盟国家占了6个, “一带一路”沿线存量排名前10位当中,东盟国家独占7席。与其有关的研究对于指导中国企业进行“一带一路”沿线甚至全球范围内的OFDI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东道国法治环境是企业在进行OFDI时控制投资风险、实现经营收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作为一种正式规则,法律与其他制度相比,具有国家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点。因此,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存在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本文使用理论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向东盟 OFDI的影响机制,对完善法治环境质量与中国OFDI之间关系的研究理论具有一定的补充意义,也能够为中国企业未来进行OFDI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东盟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OFDI的促进机制分析
一是基于垄断优势理论。根据垄断优势理论,更高的法治环境质量不仅可以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可控、便利,还可以通过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手段来增强对企业产权的保护力度。这都大大有助于企业垄断优势的发挥和利用。
二是基于制度基础观理论。法律作为正式规则,与其他制度相比有着更强的约束能力。因此,法律对经济活动存在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根据诺斯的制度基础观理论,除企业自身的所有权特定优势和东道国产业条件因素之外,企业的OFDI行为还会很大程度上受到东道国特定的制度框架制约。如果一个国家法治环境质量较高,那就意味着其拥有健全、稳定、完善的法治制度,将会更有利于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对于追求投资收益、规避投资风险的跨国公司而言,这样的国家将由于其制度优势而吸引企业前往开展OFDI。
三是基于内部化理论及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根据内部化理论,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健全、法治环境较好、治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社会秩序较为稳定,经济发展更有保障,市场环境更加公平,企业能够克服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同时,这些国家对市场主体和产权的保护机制也更加完善,根据邓宁和伦丹对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发展,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就属于更适合开展OFDI的区位选择。
四是基于内部化理论的新发展。按照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法治程度”指标衡量,绝大多数东盟国家的法治环境质量低于中国。根据默克等人对内部化理论的新发展,部分对发展中国家进行OFDI的中国企业在应对复杂的行政机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在存在较强政府干预的环境下拥有比较优势,在与中国制度质量接近的国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进而可以更好地利用企业的关系资源来谋取更大利益。因此,可以认为在法治环境质量更高一些的东盟国家,中国企业更愿意前往开展OFDI。
二、研究假设
在法治环境质量方面,虽然东盟国家法制体系不尽相同,但作为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组织,其成员国之间也存在着共性。根据黄亚生等人的研究,大多数东盟经济体都存在高度直接的国家干预、产权保护不够安全、公司治理缺乏透明等问题。在这种总体法治环境质量并不算高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在进行OFDI时,应当更加注重选择法治环境质量相对较高的国别,以期实现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基本假设H0:在法治环境质量更好的东盟国家,中国企业更倾向于进行OFDI而非贸易,即法治环境质量对OFDI存在促进作用。
根据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企业开展OFDI往往存在寻求市场和自然资源等动机。在上述基本假设H0的前提下,本文选取市场规模、外交关系、自然资源和BIT(双边贸易协定)4个影响因素作为控制变量,采取与法治环境质量建立交互项的方式分别探究其对法治环境质量影响OFDI的调节作用。
一是市场规模方面。由于在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企业可以开发的投资机会更多,对企业投资的吸引力更大,因而企业出于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权衡考虑,可能会更愿意承担不利的法治环境质量所带来的成本。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1:市场规模越大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企业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
二是外交关系方面。在外交关系更为深厚的国家,企业进行贸易和投资的历史更久、经验更丰富,因而在该国的关系资源更为丰富、市场占有率更高、竞争力更强、内部化能力更强。因此,企业相对来讲更愿意承担较差的法治环境质量可能带来的风险成本,相对降低对法治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与中国外交关系更密切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企业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
三是自然资源方面。由于大部分自然资源导向的投资行为多发生在依赖自然资源出口的国家,这类国家法治环境质量总体不高,企业投资面临的法治风险较大,因而企业在进行自然资源导向的 OFDI时,会更加倾向于选择法治环境质量更好的国家。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3:在自然资源更丰富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企业OFDI的促进程度会更加明显。
四是BIT的影响方面。从制度视角来看,BIT可以视为法治保障的一种补充,更成熟的BIT也会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减少对法治环境质量的重视和依赖。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4:在与我国BI T生效更久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企业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
数据与计量模型
中国企业的OFDI在2004年之前规模相对较小,故选取2004—2020年这17年间的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建立国别数量为10、时间跨度为17的长面板数据(N=10,T=17)。
为了控制贸易与OFDI之间的相互影响,消除内生性问题,更好地评价中国企业向东盟国家进行OFDI的意愿,本文引入 “投资出口比 ”作为被解释变量(ofdi/exp),用以衡量企业进行OFDI而非开展贸易的意愿程度。解释变量使用WGI数据库中的东盟各国法治程度指数(rol)。控制变量方面,一是市场规模,使用东盟各国GDP作为代理变量(gdp);二是劳动力成本,参考杨亚平和高玥(2017)的做法,使用东盟各国人均GDP来衡量该国的劳动力成本水平;三是外交关系,采取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建交年数作为代理变量(yodr)来衡量东盟各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四是双边投资制度安排,采取中国与东盟各国BIT生效的年数作为代理变量(yobit);五是自然资源丰富程度,参考罗伯特 ·J ·巴罗( 2004)度量自然资源的做法,选取东盟国家矿石和金属出口占商品出口的百分比作为代理变量(res)来衡量东盟各国的自然资源丰富程度。本文对计量模型中的各个变量取自然对数,以降低数据大幅波动和不稳定性以及异方差所造成的影响,以增强实证结果的可靠性。
本文以投资引力模型为基础,结合实证研究对象为长面板数据这一特征,同时对国别和年份进行控制,构建以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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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代表东盟国别个体,t代表年份;ofdiit/expit代表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投资出口比;rolit代表东盟国别法治环境质量;gdpit代表国别市场规模;pergdpit代表国别劳动力成本;yodrit代表与中国建交年数;yobitit代表与中国BIT生效年数;resit代表国别自然资源禀赋;μi为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γt为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实证分析
经检验,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都小于可容忍界限10,可以认为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检验发现面板数据存在自相关、异方差和截面相关的问题。因此使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进行估计,并使用面板校正标准误法(PCSE)以及Driscoll-Kraay标准误法作为对比分析以增强稳健性。
实证结果显示,各种方法下,核心解释变量lnrol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法法治环境越好的东盟国家,中国企业对其投资出口比越高。也就是说,在法治环境更好的东盟国家,中国企业更愿意开展OFDI,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企业向东盟国家进行的OFDI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验证了基本假设H0。
为了对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本文采取替换核心解释变量的方法,使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当中“执行合同”指标作为法治环境质量的替代变量(enf)对原模型进行修改后再次进行检验。实证结果显示,替代变量lnenf在使用FGLS、PCSE及Driscoll-Kraay方法下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与原模型实证结果保持一致,很好地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为进行调节效应研究,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加入市场规模、自然资源禀赋、与中国建交年限和BIT生效年限与法治环境质量的交互项(分别记为gdprol、resrol、drrol、bitrol),代入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lnrol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各交互项的检验结果如下:gdprol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市场规模更大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假设H1得到了验证。drrol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随着与中国建交年限的增加,东盟法治环境质量对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假设H2得到了验证。resrol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在自然资源更丰富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OFDI的促进程度会更加明显,假设H3得到了验证。bitrol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随着与中国BIT生效年限的增加,东盟法治环境质量对OFDI的促进程度会有所降低,假设H4得到了验证。
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针对中国向东盟的OFDI究竟如何受到东盟法治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国企业对于法治环境质量更好的东盟国家投资出口比更高,东盟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OFDI存在促进作用。第二,这种促进作用在不同特点的国家也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特征,在不同市场规模、自然资源禀赋、建交年限和BIT生效年限的东盟国家,其法治环境质量对中国OFDI的促进程度也有所不同。
二、对策建议
1.宏观层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立法保障,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司法和执行等角度全方位加强对我国企业OFDI的调节和保护,维护企业投资利益。二是加强对世界各国法治环境质量的关注和研究,针对我国企业OFDI的具体特点和常见风险,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针对性的、适合我国企业的国别(地区)法治环境评价标准体系。三是充分重视和利用外交关系及BIT对OFDI的促进作用。
2.微观层面
一是审慎选择投资目的地,尽可能选择法治环境质量较高的东道国开展OFDI。二是企业要明确自身发展战略和开展OFDI的目标,有选择地开展OFDI活动。三是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系统,制定全流程、信息化的评价决策系统,重视对国别法治环境风险、政治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四是充分重视与当地企业开展属地化合作,充分利用属地合作方的市场渠道、牌照资质、关系资源等优势,规避制度性歧视,减少经营风险。五是熟悉使用ISDS等中立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在法治环境质量较低的东道国开展OFDI过程中,更加需要注意优先选择将争端解决放在中立第三方。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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