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11:11 编辑来源:五家渠税务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范围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6)12号)规定“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甜菜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一、自2018年6月1日起,以购进鲜番茄为原料生产销售番茄酱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下列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产品;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麻纱、生丝;
(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果汁、蔬菜汁制品;
(四)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销售调味品、发酵制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二
适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政 策 依 据
使 用 范 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新国税公告(2016)12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白砂糖的试点纳税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番茄酱的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产品、毛条、麻纱、生丝、果汁、蔬菜汁制品以及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销售调味品、发酵制品的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成本法
(一)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二)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三)相关注释:
1.“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2.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3.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4.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5.耗用率确定: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四
案例及报表填写
案例:甲公司2020年5月销售番茄酱1000吨,其主营业物成本为5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5%,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50000000*85%*13%/(1+13%)=4889380.53元。(填表如下)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甲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659004XXXXXXXXXX
税款所属时间
2020年 5月
序号
产品名称
扣除率(%)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L2*L3*L1/(1+L1)
1
番茄酱
13%
50,000,000.00
85%
4,889,380.53
合 计
4,889,380.53
注:1.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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