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费政策
政策速递2023年第5-2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费政策(后附完整PDF文件下载链接)
正 文
一、增值税
一般情况: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事项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优惠事项2: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示: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优惠事项1: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优惠事项2: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三、印花税
一般情况:根据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和合同判断是否在印花税税目范围内。
例如:企业用房产土地投资,则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优惠事项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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