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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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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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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