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摸底砂石资源,砂石或将成为城投投资重点?
?点击领取【资料汇编|城投公司融资模式/运营管理相关文件汇总】日前,安徽省六安市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要求摸清全市矿产砂石资源和河道砂石资源家底,开展矿产砂石市场需求调查,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要求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各县区要学习借鉴外地砂石开采经营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提升砂石开采经营综合效益。
另外,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水利投入的实施意见》,强调要梯次推进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用足用好信贷政策、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解决水利投融资“堵点”、难题,提供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针对公益性、收益能力较差的水利项目,《意见》明确要强化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例如,可将河道砂石等涉水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权依法注入地方国有企业,弥补相关水利项目的可行性缺口。
此前,某AA+投资集团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市政府同意授权公司对全市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拟将全市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划归到公司下属的市水务公司。公告披露,本次划转标的资产规模239.75亿元,采砂范围涉及3条河道,规划29个可采区,可采区长度236km,理论可采砂量61752万m?。
这些年来,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找具有变现能力的资源和产业。前几年房地产形势好,砂石价格高,受到较多关注,近年多把注意力放在水和城市停车产业上。
四川省和安徽六安市以文件的形式表明支持的态度,为开展相关操作提供政策保障新思路。
砂石作为优质的建筑基本材料,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一直以来,砂石资源同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是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材料,是我国当前消费量最大的矿产资源。
将砂石资源配置给城投,确实可以给城投带来经营性收入。城投售卖砂石的收入,作为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似乎也不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不过,我国对于矿产资源有专门的管理法律和规定,其矿产权的获得有严格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城投公司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砂石资源开发权。
附件1:
六安市《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一、摸清底数,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
(一)摸清砂石资源底数。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矿产砂石资源、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等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摸清矿产砂石资源底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河道砂石储量进行调查,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底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各级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对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进行调查,摸清生产能力底数。同时,上述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全面摸清砂石资源底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砂石储量、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因素,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砂石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制定砂石资源开采年度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
(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建筑材料,更是稀缺有限的资源。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河道砂石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现规范、有序开采。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实施方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各县区要学习借鉴外地砂石开采经营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提升砂石开采经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道砂石采、运、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砂石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直接从事砂石开采的主体应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及机具、运输砂石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采砂单位要严格依照河道砂石开采规范进行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航道通航和“五定”(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大力整治道路沿线堆砂场,依法取缔非法堆砂场。加强砂石运输管理,严厉打击砂石来源不明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
(一)加强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在按规定履行节能节水、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后,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要加强对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强化砂石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砂石矿山、机制砂石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产生砂石资源的监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矿山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强化矿山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用林、安全生产管理等审批服务,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矿山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砂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所产砂石的非法销售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毁林占地等建筑石料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严防发生建筑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属地严管、源头严控、运输严查、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河道、农田、林地、荒山荒地监管,持续保持对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禁绝非法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一)明确责任分工。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砂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查处违规开采、非法开采行为。市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市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砂石企业行业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木、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对在砂石管理工作中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科技支撑。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砂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制砂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水利投入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兴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论证
(一)科学编制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水利项目建设时序,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格局。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争取更多关系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二)强化水利项目论证评估。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水利项目可行性投资论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水利项目政府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通过论证评估的水利项目,应制定水利项目筹资平衡方案,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政府投入机制
(三)明确政府筹资责任。按照推进水利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政府投入机制。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由省级制定分级筹资方案,有关省属水利投资企业牵头,与市(州)共同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有关市(州)按受益份额落实筹资责任。不跨市(州)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省级给予支持。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水利领域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省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等资金,保持财政对水利建设投入的适当强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利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做好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五)强化政府资源配置。对公益性较强、收益能力较差的水利项目,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依法合规配置资产资源等优惠政策弥补项目可行性缺口,将河道砂石等涉水工程资产资源开发权依法注入地方国有企业,推动地方国有企业与水利项目投资人合作兑现优惠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
(六)加大专项债券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探索建立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债务分担机制,承担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出资任务的地方,在省级财政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债券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收益监管职责,推动项目收益按期实现,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七)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对规模较大、收益较好的存量水利资产,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ABS)等市场化方式予以盘活,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良性循环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探索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八)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水利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水利投资基金,加大对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财政参与出资设立的水利投资基金,财政出资收益可对社会资本予以适当让渡。
(九)加强金融政策协同。鼓励银行机构将重大水利工程作为中长期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合理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扩大信贷规模。实施投贷联动奖补政策,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鼓励银行机构采取债贷组合、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等投融资模式,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提供配套贷款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与政府专项债券协同使用,多渠道筹集项目资本金,推动项目尽早落地。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实施债券融资奖补政策,支持水利投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省级财政给予费用补贴。实施保险资金入川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证券化、股债结合等新型投资工具,投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激励,积极推进“险资入川”。
(十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推广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具备供水、发电、旅游等综合功能的水利项目,支持社会资本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水利投资。
四、做强做大水利投资企业
(十二)有效配置财政资源。各级财政对水利投资企业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增强水利投资企业资本实力。水利投资企业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主体作用,根据水利项目投资需求,积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十三)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快推进水利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对未确权的水利项目,应按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出资人权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和收益,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由有关省属水利投资企业按股权比例行使所有者权益,不跨市(州)水利工程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十四)提升企业运营能力。明确各级水利投资企业职能定位,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经营机制、监督管理体制等市场化改革,提升专业化水平。支持水利投资企业与相关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组建大型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公司等,拓宽运营渠道。支持省属水利投资企业加强与市(州)水利投资企业合作,大力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产品,延展水利产业链条,共同发展水经济。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联动,提高服务意识,统筹做好水利投融资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融资对接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人民政府为金融机构和水利投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六)推进水权水价改革。深化用水权改革,建立与水利工程投融资和运行管理相衔接的用水权制度。合理分配存量和新建水利工程的初始水权,确定水资源用途属性,探索多种用水权交易方式,鼓励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强化成本约束,结合不同供水用途、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探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十七)强化项目协同。统筹水利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按照“同步实施、协同配套”原则,科学规划设计重大引调水、控制性调蓄工程、大中型灌区、渠系管网、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等工程,合理安排重点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时序,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期见效。
(十八)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水利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要素保障与服务。将水利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空间。对列入国家规划或重大专项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水利项目,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相互衔接、及时转换”原则,由有关审批部门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加强跟进监督、督促落实。对项目推进快、投资完成好、投融资创新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给予激励,对相关水利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已经连续在成都、郑州、上海、广州、南京、昆明、苏州等地举办了十五期城镇化投融资高级研修班,得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企业、地方国资、基建央企、金融机构、施工企业和地产商等多领域专业人士的高度认可。2023年5月12-14日 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将在 武汉 举办 城镇化投融资高级研修班(第十六期)《平台转型、盘活存量、EOD模式、项目谋划、银行融资、债券融资、县域融资创新实务和案例》,特邀6位行业一线实战型专家主讲实操经验与案例,本课程适合在城镇化投融资领域相关机构工作的各方面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政、发改、住建、行业部门、地方国企等属地机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商、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者、投资运营商等投资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保理、股权基金等金融机构,法律、工程咨询、投融资咨询、管理咨询、审计等专业机构。
【课程提纲】
第一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重组整合、转型发展和产业培育创新要点与案例
(时间:5月12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人产城”融合发展理念
二、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三、发挥产业培育功能
第二讲:综合性片区开发、盘活存量资产和公募REITs的要点与案例
(时间:5月12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综合性片区开发
二、盘活存量资产
三、公募REITs
第三讲:新政下EOD(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项目)合规运作、风险防范及投融资模式实操与落地案例
(时间:5月13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林正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金融专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中至远集团总裁。
一、EOD项目政策要点解析
二、EOD操作要点解析
1. EOD核心理念
(1)EOD的基础、支撑与载体
(2)EOD核心要点:融合+一体+反哺
2. EOD生态环境的七大类与十五小类
3. EOD的三项反哺产业分类及细分行业
4. EOD模式下E与D关联的合规性分析
5. EOD收益逻辑—水、砂、林、产、地、财
6. EOD项目8大主要收益来源
7. EOD项目的回报模式及回报来源组合
8. EOD项目开展的三个阶段
9. EOD项目三大落地方式
10. EOD的“五位一体”和“三个内涵”
11. EOD子项目数量及生态项目与产业项目的占比分析
12. EOD市场化运作模式解析(授权+模式的优势及详解)
13. EOD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资金平衡方案策划要点
14. EOD项目财务测算与效益分析要点
三、EOD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
1. 国内首个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EOD项目(环境治理+生态产业开发一体化发展)
2. 云南滇中新区小哨国际新城水生态环境建设及综合开发利用EOD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治理+生态友好产业开发一体化发展)
3. 240亿元投资的三峡集团首个EOD国家级试点项目(环境治理+文旅开发一体化发展)
4. 荒漠化治理—内蒙古阿拉善黄河西岸阻沙入黄与治沙产业融合(国家第二批试点)-生态治理+清洁能源一体化开发
5. 江苏打造涵盖20万吨全地下水质净化厂的试点项目(环境治理+循环产业一体化发展)
6. 山东日照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与产业开发国家级试点项目(环境治理+乡村振兴一体化发展)
7. 涪江遂宁主城区段环境综合整治+城乡一体化融合开发EOD国家试点项目
8. 农业产业项目反哺环保工程的蓝靛果EOD国家示范项目(环境治理+农业开发一体化发展)
9. 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导向开发的国家示范项目(环境治理+产业开发一体化发展)
10. 基于EOD视角的矿山生态修复
(1)结合农旅融合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2)结合新型城镇化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3)阜新市“百年国际赛道城废弃矿区综合治理”EOD国家试点项目分享
11. EOD“指标”交易模式的应用
(1)应用场景介绍(土地指标、林票、地票、水权、排污权、碳汇权等)
(2)垦造水田指标交易—大湾区发展背景下的政策要点
(3)“增减挂钩、占补平衡”项目的优势
(4)“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与生态环保、基础设施融合的路径
(5)需关注的问题及特性
12. 案例总结:正外部效益转化为内部效益转化机制的合规性及可行性安排
四、EOD申报试点项目及入库项目的要点解读
1. 试点项目的特点
(1)申报评分情况
(2)试点项目地域分布情况
(3)生态环境项目的主要类型
(4)产业反哺项目的类型及特点
(5)试点申报金额及环办科财6号文的新要求
(6)试点贷款的主体及特征
(7)申报实施主体及未来发展趋势
2. 申报流程
(1)申报步骤:申报+评审+实施
(2)申报材料:一案一表一单一函(6号文)的编制要求
3. 项目申报的正负面清单
(1)行政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的正负面清单
(2)金融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开行)的正负面清单
(3)申报实施主体的正负面清单
4. 申报总结
(1)策划先行的申报对策
(2)基于清单的申报流程
(3)40号文后非试点项目将常态化
5. 6号文后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条件及方案编制要点解读
五、EOD项目投融资模式
1. 六种投融资模式策划要点分析(政府专项债、ABO、投资人+EPC、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授权+投资合作、PPP模式及其组合运用)
2. EOD投融资模式策划之建议
3. EOD项目下的联合体
六、EOD项目融资要点及案例分享
1. EOD项目融资模式
2. 四大融资兑现路径机制
3. 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一二级联动融资模式
4. 如何申报EOD并拿到融资
5. 某流域生态整治与科创小镇EOD项目一二三级联动融资模式介绍
第四讲: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实务要点与案例分析
(时间:5月13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蒋中松,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总经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入库专家、IPMP项目经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国技术经济协会投融资分会理事。
一、项目策划谋划的现状与形势
(一)项目策划谋划习惯单打、单刀、单线
(二)项目策划谋划需要群策、群力、群智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可行性
三、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一)土地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综合开发案例
(二)土地指标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空心村整治案例
(三)河砂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水库建设利用河砂特许经营案例
(四)矿产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国有公司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百亿基础设施投资案例
(五)碳权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碳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六)林权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林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七)旅游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旅游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八)政策资源
1. 因地制宜利用独特政策
2. 某国有公司谋划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案例
(九)其他各类资源结合项目开发要点与案例
四、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银行视角下的城投融资探析
(时间:5月13日下午17:00-18:00 )
·主讲嘉宾:周老师,某银行资深从业人士。曾任银行贷审经理、支行行长、分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贷审会委员等职务,长期从银行业务经营管理实践,并致力于研究和总结,对投融资实操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切体会。
一、银行对城投授信审查的一般要点
二、银行对城投供应链金融审查的关注重点
三、新时代的城投融资之路
第六讲:县域城镇化建设中的投融资模式分析
(时间:5月1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彭亮,鼎正工程咨询副总经理。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国际项目经理资格认证。
一、县域投融资发展概况
(一)县域投融资发展背景
(二)县域投融资发展现状
二、县域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投融资模式演变
(二)主要投融资模式
1. 政府主导
(1) 财政直投
案例1: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
(2) 地方政府债券
案例2:产业园类专项债申报
案例3:乡村振兴类专项债申报
(3) PPP 模式
(4) 特许经营模式
案例4:某市环卫一体化项目
2. 国企主导
(1) 平台公司直接融资
案例5:政策性银行融资项目
(2) 土地带公建模式
案例6:某市会展中心开发项目
(3) 投资人+EPC
案例7:某市产业新城片区开发项目
(4) F+EPC
案例8:某市文体中心项目
3. 市场主导
搭建投资基金
案例9:城市更新基金
4. 组合创新
(1) 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案例10:某市 EOD 项目申报
(2)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作
三、县域投融资相关建议
(一)县域投融资模式选择
(二)县域投融资问题解决对策
(三)项目融资策划相关建议
第七讲:城投公司评级与信用债券融资实践
(时间:5月14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苑老师,知名证券公司债券融资一部负责人,曾在信托、证券从业过,在债券发行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一、城投公司评级方法
(一)评级思路与分析框架
(二)指示性信用评分
(三)业务状况评分
(四)区域风险状况的评估
(五)经营状况的评估
(六)财务风险状况的评估
(七)调整因素
二、城投公司融资环境
(一)城投融资的三驾马车分析
(二)债务压力下城投融资监管趋严
(三)“红橙黄绿”分档
(四)银保监会15号文“十条红线”
三、信用债券体系概况
(一)信用债券体系
(二)信用债券产品对比
(三)信用债券中介机构
四、公司债券产品体系
(一)公司债券产品体系
(二)公司债最新政策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四)私募债券负面清单
(五)具体债券要点及案例
1. 短期公司债券
2. 绿色公司债券
3. 碳中和公司债券
4. 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5.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6. 可续期公司债券
五、企业债券产品体系
(一)企业债券产品体系(17种)
(二)企业债券审核要求
(三)17种不同企业债券要点及案例
六、债务融资工具产品体系
(一)产品概览
(二)城投公司类发行人最新监管政策
(三)具体债券要点及案例
1. 中期票据
2. 短期融资券
3. 超短期融资券
4.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5.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6. 保障性安居工程债务融资工具
7. 住房租赁债务融资工具
8. 权益出资型票据
9. 乡村振兴票据
10. 科创票据
11. 城市更新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七、答疑与互动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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