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5-4 13:35:32

预付卡、加油卡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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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付卡
预付卡由于税收法规规定无论如何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发生预付卡充值及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只能在充值环节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上述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税前扣除就可以了,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现实情况中存在部分纳税人变票虚开情形,这是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加油卡
加油卡与预付卡不同,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根据不同纳税人需求情况可以选择开具不同类型的发票。
1、小规模纳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包括充值时直接取得不征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包括充值时直接取得不征税发票),如果取得专票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
3、一般纳税人选择抵扣进项税额则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充值时不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消费后统一开具专票即可)。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文件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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