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5-4 13:35:30

关注!个人股权转让管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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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 67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股权时纳税前置,即利用“先税务后工商”的管理手段控制税收的缴纳,这样一来,不缴税的情况将可最大限度被杜绝(当然少缴税情形还有采用核定征收方法来阻止)。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市等: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等。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1)。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于线上查验通过的,个人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免于提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四、本通告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附件2: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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