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5-4 13:35:27

税务案例:某药材公司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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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东丰县盛达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1MA14TPRP5K):
我局和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注册地找不到你公司,采用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你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辽税稽处〔2023〕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税稽罚〔2023〕2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855号。电话:0437-5031036。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辽税稽处〔2023〕11号
????????????????????????????????????????????????????东丰县盛达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1MA14TPRP5K)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东丰县那丹伯镇建国村六组)2018年5月14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金额8,879,016.54元,税额854,364.46元,含税金额9,733,381.00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6,360,188.14元,税额1,001,811.86元,含税金额7,362,000.00元。
3、2016年6月到2019年3月,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虚假填列增值税进项税额2,042,490.71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虚假填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42,490.71元不得抵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税稽罚〔2023〕2号
东丰县盛达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1MA14TPRP5K)
经我局(所)于2022年12月02 日至2023年0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东丰县那丹伯镇建国村六组 )2018年05月14 日至2022年08月31 日全部涉税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金额8,879,016.54元,税额854,364.46元,含税金额9,733,381.00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6,360,188.14元,税额1,001,811.86元,含税金额7,362,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收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及验旧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3、税务机关及受票企业证据资料
4、其他证据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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