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新规定!纳税人开具二手车发票事项重要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304/29/732_1682704538900.jpg?width=1080&size=79507自然人销售二手车
【适用主体】
销售二手车的自然人
【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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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销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开票数量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由公安机关向税务部门定期传输二手车交易自然人限制名单(以下简称“限制名单”)信息。如果二手车卖方自然人出现在限制名单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将阻断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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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
【适用主体】
销售二手车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提示内容】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其中,未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手车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
【适用主体】
二手车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
【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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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这里的“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如何理解呢?由于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无法作为卖方向收购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因此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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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范围及留存材料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并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留存备查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销售方代开二手车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留存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理证明。
【政策依据】
1.《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来源: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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