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买票抵成本被查,按20%上限核定应税所得,定偷税处0.8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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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苏州旺保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向射阳县***建材经营部2020年向你单位取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我们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
你单位实际收到射阳县***建材经营部开具的3份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3712585-33712587),其他另外4张发票你单位没有收到。你单位承接了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集中式污水站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建材费用,包括施工所需的黄沙、石子、PVC排水管等,你单位实际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这些建材采购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于是你单位法定负责人陈某某出了3%的买票费让施工人员陈某某(目前与陈某某没有联系了,也没有陈某某的联系方式)经手购买了5份发票价税合计551691.00元列支成本,包括射阳县***建材经营部开具的3份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3712585-33712587)和射阳县***建材经营部名义代开的2份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5165584-05165585)。这些建材支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没有办法取得发票,你单位法定负责人陈某某才购买这些发票。
2、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税务、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取得的这5份发票后,你单位法定负责人陈某某交给财务入账,在2020年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551691.00元并全额在所属期2020年度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情况,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取得的由射阳县***建材经营部、射阳县***建材经营部开具的5份增值税发票属于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而取得。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5份的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扣除,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导致多列2020年度成本551691.00元。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金额合计551691.0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应成本。
你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幅度上限20%核定应税所得为291107.10元,计算应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4555.36元,扣除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10750.97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8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804.39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C9335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共计3043.5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4-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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