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8 12:00:26

关注 | 提供旅游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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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就要到啦!大家做好出游准备了吗?小税已经迫不及待要出门游玩啦~~趁着“五一”旅游热潮,小税就来讲讲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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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服务╱
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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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
二、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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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附件3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
三、增值税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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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四、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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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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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符合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条件的旅游公司,请问享受优惠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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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主营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向另一家公司提供定制旅游服务时,对方要求提供交通费发票原件方便报销,请问票据原件如果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我公司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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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提供旅游服务的公司,最近收到一张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门票,请问这张公园门票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票据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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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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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腾冲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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