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5 每日一税】应依法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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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每日一税】
应依法减征!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9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22日,有同学咨询:2023年,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能否享受减征城镇土地适用税优惠政策?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3年3月,M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解析】现行税法规定,2023年至2027年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以上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M公司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优惠。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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