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7 02:30:12

干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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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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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谁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什么时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四、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填报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答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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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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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6张表单,包括3张纳税调整表单和3张税收优惠表单,分别为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调整;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表说明进行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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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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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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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前年度(汇缴年度以前)漏记的成本,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汇缴时是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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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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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在申报系统引导下直接提交了汇缴退税申请,整个退税过程便捷高效,2022年汇缴期间是否还能这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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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近年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打通堵点,建立企业所得税智能化便利化退税机制。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办理过程易查易见、退税进度即时体现的税费服务新体验,让企业增便利、少跑腿、早受益。今年汇缴期间该项功能仍然为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退税业务轻松办理。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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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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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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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科研服务业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800万元,2022年企业全年正常经营,如选择按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请问全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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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全年可加计扣除额=600×75%+200×100%=650万元。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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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又提高了,请问2022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执行什么样的加计扣除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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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三种类型。一是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二是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按照75%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三是负面清单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度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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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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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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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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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修订优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从事污水处理项目,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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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补助,给员工每月报销车辆油费200元,企业可以凭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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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助,如果未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未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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