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锡小税带您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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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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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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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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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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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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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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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由原来的“加计扣除比例”修改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用于填报 2022年适用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情况。
2.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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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用于填报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2.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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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 行“4. 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购置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用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况。
2.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四)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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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前者用于填报相关机构取得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后者用于填报企业出资给相关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加计扣除的情况。
2.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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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表变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明细行次(15.1—15.2),用于填报原始权益人或项目公司执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2.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五、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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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二)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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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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