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3-4-22 02:20:22

纳税人与其配偶一起租房是否可以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且租房合同上两人都签过字,是否可以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知识延伸——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扣除标准: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特别注意: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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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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