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小Young在线 | 12366热点问答(第二期)
12366热点问答(2023年3月新政专题)
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点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湘潭税务努力当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服务生、宣传员和贴心人,通过“税小Young服务”专栏发布12366热线近期关于新政点咨询热点问题,以期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市场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Q
A
该项政策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Q
A
该项政策享受时申报表如何填写?
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Q
A
该项政策发布之前2023年已经缴纳的个税如何处理?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Q
A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A
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Q
A
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Q
A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社保费缓缴、降率政策
Q
A
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缴费人是否需要一次性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7号)第一条规定,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
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Q
A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是否延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Q
A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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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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